3月7日,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住房城鄉建設部官網正式公布。
修訂后的《辦法》,針對當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共有12項重大調整:
一、擴大“可不招標”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2)對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3)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4)建筑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將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新增)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二、取消招標備案
新修訂的條文中,取消了“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或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在委托合同簽定后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以后,無需再到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虛假中標,可“入刑”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增)
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內(之前規定為“1年至2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新增)
四、鼓勵設計總包
招標人一般應當將建筑工程的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一并招標。確需另行選擇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新增)
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新增)
五、增加“設計團隊招標”
新修訂的《辦法》規定: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新增)
設計方案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提交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設計團隊招標,是指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派設計團隊的綜合能力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采用聯合體形式投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承擔的工作和責任,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六、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應當滿足設計方案招標或者設計團隊招標的不同需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項目基本情況、城鄉規劃和城市設計對項目的基本要求、項目工程經濟技術要求、項目有關基礎資料;
招標內容、招標文件答疑、現場踏勘安排、投標文件編制要求;
評標標準和方法、投標文件送達地點和截止時間;
開標時間和地點、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新增)
未中標方案補償辦法。
七、提交期限
不再按照工程等級區別對待,只規定了最短時限要求。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時限最短不少于20日。
八、評標強調經濟性、專業性
評標委員會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新增對經濟方面專家和建筑專業專家的人數要求。
技術和經濟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評標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九、評標標準
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以及安全、綠色、節能、環保要求的前提下,重點對功能、技術、經濟和美觀等進行評審。
采用設計團隊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人員從業經歷、項目解讀、設計構思、投標人信用情況和業績等進行評審。
十、否決投標
新修訂后,取消了之前“投標文件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注冊建筑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1)投標文件未按招標文件要求經投標人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5)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6)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十一、中標候選人數量
評標委員會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十二、推進電子招標投標
加快推進電子招標投標,完善招標投標信息平臺建設,促進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信息化監管。